實際上,紀委的權力,不僅僅是有人事權。
沈青云還很清楚的知道,紀委甚至擁有財權。
通常而,反腐敗工作先由紀委介入,對腐敗分子的立案和雙規,就是啟動反腐的開始。只有紀委查清了案子,其他部門才能介入。
而在查清的過程中,紀委通常對腐敗分子采取的扣押財產、對行賄人收繳的保證金,往往通過財政轉一下手,還是大多數返還給紀委作為經費。
換句話說,腐敗越多,紀委的財務狀況越好。
而扣押腐敗分子多少財產,也完全是紀委一句話的事情。
這意味著什么,不而喻。
不過在沈青云看來,紀委權力真正巨大的地方,還在于他們手里有無線偵查權。
也就是說,紀委在反腐敗調查時,可以采取雙規等措施限制調查對象的人身自由,并且這種限制沒有任何法定時限,這是公安和檢察最羨慕的地方之一。
而在調查的過程中,紀檢部門可以說一路綠燈,對任何部門、任何單位都有權調查,包括人們平常看起來非常強勢的公安和檢察,在紀委面前也只能算是小兄弟、弱勢群體。
紀委在查案過程中,可以不經任何法定程序,隨時傳訊任何人。
更重要的是,迄今為止,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對紀委的調查權有任何約束。
也正是這種偵查權的無限性和不受任何法定監督的特性,使得紀委的一些官員自我感覺良好,少數人甚至有天下之大舍我其誰的感覺。
更離譜的是,雖然紀委只是一個調查者和黨內處理的決策者,但實際上,它的觸角深入到了司法領域。
對于腐敗分子以及相關涉案人員的處理,紀委如果決定不移交給檢察院,那么哪怕腐敗再嚴重,司法機關也無從追究此人的刑事責任。
對于被調查對象的最終處理,紀委可以內部和法院、檢察院打招呼,要求大致判到什么程度,法院不能不聽。
甚至,在法院的不少反腐敗案卷材料中,會有紀委赫然蓋章的公函,稱某某被告人“配合調查”、“有功”云云,要求不起訴或者輕判,這些公函,勝過律師的萬句辯論,甚至有一九鼎之效。